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6號

原告 李資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智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具狀陳報提出營業損失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復期間之起迄日期及證明單據。

㈡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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