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398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兼送達代收人)

黃筠捷

被告 楊彩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率

1

6,987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13,501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

11,523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

3,707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

1,808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6

194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