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葛彥齊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葛彥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瑋琳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查上訴人即原告葛彥齊前經本院112年度店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毋庸徵收上訴費裁判費,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112年度店簡字第874號裁定於法未合,爰依職權撤銷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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