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建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建簡字第3號

原告 曾俊林

訴訟代理人 伍麗雲

被告 李建璋 即杰承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95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8,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負責施作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水電工程(下稱A工程,工程細項詳如附表),又於111年1月14日約定由被告負責施作系爭房屋之浴室工程(下稱B工程,與A工程合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1,500元。原告則先後於110年3月25日、111年1月15日、同年1月19日分別匯款63,175元、60,275元、205,750元(合計金額329,200元)。未料被告收受前開工程款後,僅完成A工程如附表編號7全部、8部分項目,A工程其餘部分及B工程全部均未完工,原告已依民法第511條,以高雄五塊厝存證號碼98號存證信函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又原告前開支付之工程款係依兩造間承攬契約分期之約定支付,扣除被告已完工部分,尚包含有被告未完成部分之工程款312,700元(計算式:329,200元-9,000元-15,000元×1/2=312,700元),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該超額報酬部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雖尚未全部施作完畢,但A工程如附表編號2、5、7、8、9、10、11部分確實均已完成,其他項目之配管部分也有進行,且依工程慣例,樓地板灌漿前須完成配管之相關前置作業,系爭房屋進行中伊均有配合鐵工施作進度完成配管工程;至B工程部分亦有進行測量及放樣,惟現場並未開始實際施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1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蓋承攬契約重在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如於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已無完成工作之意願,縱使承攬人繼續完成工作,對於定作人而言亦屬無益,徒然浪費社會資源而已。且定作人既應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承攬契約所受損害,對於承攬人而言即無不利益,故不問承攬人就承攬契約之履行,有無可歸責之事由,定作人均得不附理由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是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任何限制。又定作人既得不附任何理由即終止承攬契約,則定作人於終止時所附理由,縱與事實不符,亦不影響其終止承攬契約之效力。本件被告承攬原告之系爭工程,嗣原告以高雄五塊厝存證號碼98號存證信函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前開存證信函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回執為憑(見本院卷第5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6頁),堪認前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揆諸前開說明,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已經原告合法終止,合先說明。

㈡次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契約一經終止,即往後失其效力,如當事人一方因終止契約而受損害,他方當事人因此受有利益者,此項利益與損害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核與民法第179條後段所定情形相當,因此,受有損害之一方當事人自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受有利益之另一方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參照)。是承攬人於契約終止前已完成之工作,苟已具備一定經濟上效用,可達締約所欲達成之目的者,定作人自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12號判決參照)。系爭承攬契約業經合法終止,已如前述,然在契約終止之前,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被告就已履行部分受領報酬,非無法律上原因,原告不得請求返還。惟若被告受領報酬數額已逾其依約定期程應得之報酬,該超過部分為無法律上原因,原告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查原告先後於110年3月25日、111年1月15日、同年1月19日,合計匯款329,2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乙情,業據原告提出交易明細表、匯出匯款憑證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固堪認定。至原告主張被告僅完成附表編號7全部、編號8部分項目,而僅得保有該部分之承攬報酬即16,500元,應返還其餘工程款即312,700元等語,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僅完成A工程如附表報價單項次編號7全部、編號8部分之工程項目。被告雖辯稱:如附表報價單項次2、5、7、8、9、10、11所示工程均已完工,至報價單1、3、4、6部分亦僅剩配線部分未完成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然未提出任何完工照片為憑;證人即鐵工師傅 洪明宗 固證稱:因配完管線才能灌漿,但灌漿完成後還有電線線路、插座等項目,要等灌漿完才能施作,伊只知道被告已施作到鐵工可已灌漿的程度,後續施作程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頁),惟上開證言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於施作系爭工程期間曾完成其所司水電項目至鐵工工程可灌漿之程度,然水電項目究完成若干、如附表所示各項約定項目是否均施作完畢均屬未明,難認被告確已完成A工程如附表編號2、5、7、8、9、10、11之全部、及編號1、3、4、6之部分內容,而得請求該部分工程之報酬。本院審酌原告已於書狀中表明被告已完成附表編號7部分工程,並於本院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時陳稱:被告就附表編號2部分僅配電盤、開關未施作,附表編號5部分已施作排水,附表編號8部分施作一半、接往汙水管線及排氣部分尚未施作,附表編號9雨排部分已施做完畢等語(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應認被告至少已於本件契約終止前完成該前開工程,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又均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為若干,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應依自由心證酌定其金額。

⒉本院審酌A工程為系爭房屋各廳室之管線配置,佐以證人洪明宗施作之部分鐵工工程尚有與被告配合、等待被告完成管線配置之必要,且證人洪明宗施作之鐵工部分亦已全數完工,應認被告至少有完成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配線」部分,且原告亦自陳附表編號5、8部分均有施作一半、編號7化糞池、編號9雨排均已施做完畢,考量附表編號1至4工程部分尚有配管部分並未完工,且編號5、8亦有一半工程未完工,則被告於原告終止系爭工程承攬契約前,已完工部分所得受領報酬之部分,應為附表編號1至5、8項目報酬之一半及編號7、9項目報酬之全部即70,250元【計算式:(48,000+10,500+12,000+12,000+8,000+15,000)×1/2+9,000+8,500=70,250元】,則原告先行給付被告之工程款329,200元,扣除被告已完工部分工程款70,250元,被告保有所餘差額即258,950元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79條返還258,950元;逾此數額,原告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8,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7月11日(見本院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就勝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項次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臥室配管線

48,000

2

1F配電盤配管配盤

10,500

3

客廳配管線

12,000

4

廚房配管線

12,000

5

廚房給排水配管

8,000

6

2F配電盤配管配盤

9,500

7

化糞池10人份

9,000

8

化糞池配管

15,000

9

雨排配管

8,500

10

水塔馬達配管

18,000

11

廁所給排水配管

30,000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