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 德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玠源 告訴代理人 郭力菁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鄧薛樺 相對人 陳鈺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鈺欣律師就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證據資料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案件提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證據資料之內容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該等證據資料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中附表一、二所示證據資料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6號、110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准予核發。茲因被告 唐孝威 新增委任相對人陳鈺欣律師為辯護人,為實施訴訟防禦權之目的,有閱覽本案卷宗之必要,聲請人權衡被告訴訟防禦權與聲請人營業秘密遭洩漏之風險後,為利訴訟進行,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就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發秘密保持命令等情。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
1項)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3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此條規定於審理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所定刑事案件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已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唐孝威因涉犯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審理中,而相對人於該案審理中,經被告委任為辯護人,為達充分辯護及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之目的,即有閱覽本案卷證之必要;因聲請人於上開案件所提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證據資料之內容與聲請人業務、產品等事項相關,為避免該等證據資料經開示或供上開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等證據資料之事業活動之虞,並兼顧辯護人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是聲請人以前詞聲請就附表一、二、三所示證據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葉育宏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附表一】┌──┬──────────────────────┬─────────┬───────┐│編號│證物名稱│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卷宗所在位置│├──┼──────────────────────┼─────────┼───────┤│1│FCT產品各專案之開發階段與測試工站對照表及階│非供述證據編號1│105他3459卷一│││段定義影本(105年8月11日告訴狀附表1)││第63至64頁│├──┼──────────────────────┼─────────┼───────┤│2│PG公司專案之內部代碼對照表(105年8月11日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105他3459卷一│││訴狀附表2)││第65頁│├──┼──────────────────────┼─────────┼───────┤│3│FCT產品線之100年至105損益表影本(告證3)│非供述證據編號4│105他3459卷一│││││第109頁│├──┼──────────────────────┼─────────┼───────┤│4│PG公司BrianJoseph之103年2月20日電子郵件暨│非供述證據編號5│105他3459卷一│││被告 邱士 榮之103年2月24日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111至119頁│││4)│││├──┼──────────────────────┼─────────┼───────┤│5│PG公司MikeSitar與被告 林士 閔間之104年1月15│非供述證據編號10│105他3459卷一│││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9)││第237頁│├──┼──────────────────────┼─────────┼───────┤│6│PG公司AllenJo與被告 邱士榮 間之104年2月11日│非供述證據編號11│105他3459卷一│││至同年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第239至241頁│├──┼──────────────────────┼─────────┼───────┤│7│PG公司CollinGlazier於104年2月27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3│105他3459卷一│││邱士榮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12)││第249至253頁│├──┼──────────────────────┼─────────┼───────┤│8│PG公司JimCoyer於104年3月26日寄予被告邱士│非供述證據編號14│105他3459卷一│││榮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3)││第255頁│├──┼──────────────────────┼─────────┼───────┤│9│環旭公司LizWang之104年4月17日電子郵件及附│非供述證據編號16│105他3459卷一│││檔影本(告證15)││第261至263頁│├──┼──────────────────────┼─────────┼───────┤│10│被告邱士榮之104年4月15日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17│105他3459卷一│││(告證16)││第265至267頁│├──┼──────────────────────┼─────────┼───────┤│11│被告邱士榮與PG公司人員間之104年4月14日至10│非供述證據編號18│105他3459卷一│││4年4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17)││第269至277頁│├──┼──────────────────────┼─────────┼───────┤│12│被告 王品 文與PG公司人員及被告邱士榮等人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9│105他3459卷一│││104年4月8日至104年6月9日往來電子郵件影││第279至293頁│││本(告證18)│││├──┼──────────────────────┼─────────┼───────┤│13│富士康公司內部及德律泰公司 李蘭朋 與被告 蔡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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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樂真 (HerbDing)│非供述證據編號91│105他3459卷三│││於104年9月15日寄予被告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第77頁│││(告證88)│││├──┼──────────────────────┼─────────┼───────┤│57│PG公司TonyNg與被告林士閔等人間之104年5月│非供述證據編號92│105他3459卷三│││22日至104年5月27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89││第79至89頁│││)│││├──┼──────────────────────┼─────────┼───────┤│58│PG公司TonyNg與被告黃廉志、林士閔等人間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93│105他3459卷三│││4年5月26日至104年6月13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第91至97頁│││(告證90)│││├──┼──────────────────────┼─────────┼───────┤│59│被告林士閔、蔡進華及黃廉志等人與PG公司TonyN│非供述證據編號94│105他3459卷三│││g間之104年5月27日至104年6月15日往來電子││第99至103頁│││郵件影本(告證91)│││├──┼──────────────────────┼─────────┼───────┤│60│被告 林家暉 等人與PG公司DavidSumberg間之104│非供述證據編號95│105他3459卷三│││年7月20日至104年7月21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第105至107頁│││本(告證92)│││├──┼──────────────────────┼─────────┼───────┤│61│被告賴聰杰於104年7月23日寄予被告林士閔之電│非供述證據編號96│105他3459卷三│││子郵件影本(告證93)││第109頁│├──┼──────────────────────┼─────────┼───────┤│62│被告林家暉與被告林士閔間之104年7月16日至10│非供述證據編號97│105他3459卷三│││4年7月24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告證94)││第111至119頁│├──┼──────────────────────┼─────────┼───────┤│63│被告黃廉志與被告林家暉及PG公司TonyNg間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98│105他3459卷三│││4年8月7日至104年8月13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第121至123頁│││影本(告證95)│││├──┼──────────────────────┼─────────┼───────┤│64│PG公司GwenChong與被告林士閔等人間之104年8│非供述證據編號99│105他3459卷三│││月7日至104年8月14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第125至129頁│││(告證96)│││├──┼──────────────────────┼─────────┼───────┤│65│被告黃廉志等人與PG公司TonyNg間之104年8月│非供述證據編號100│105他3459卷三│││27日至104年9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告││第131至147頁│││證97)│││├──┼──────────────────────┼─────────┼───────┤│66│被告邱士榮等人與PG公司GurbiAthwal間之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101│105他3459卷三│││8月24日至104年9月25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件影││第149至155頁│││本(告證98)│││├──┼──────────────────────┼─────────┼───────┤│67│PG公司BenFisher、緯創公司AmbroQuian與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02│105他3459卷三│││林士閔、蔡進華及黃廉志等人間之104年10月3日││第157至159頁│││至104年10月5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99)│││├──┼──────────────────────┼─────────┼───────┤│68│被告黃廉志等人與緯創公司AmbroQuian及Donny│非供述證據編號103│105他3459卷三│││Lee間之104年10月6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161至165頁│││100)│││├──┼──────────────────────┼─────────┼───────┤│69│被告黃廉志等人與PG公司人員及緯創公司DonnyLe│非供述證據編號104│105他3459卷三│││e等人間之104年10月3日至104年10月12日往來││第167至177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1)│││├──┼──────────────────────┼─────────┼───────┤│70│被告 薛又銘 等人與PG公司人員及緯創公司DonnyLe│非供述證據編號105│105他3459卷三│││e等人間之104年10月10日至104年10月15日往來││第179至187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2)│││├──┼──────────────────────┼─────────┼───────┤│71│被告薛又銘等人與PG公司人員及緯創公司DonnyLe│非供述證據編號106│105他3459卷三│││e等人間之104年11月20日至104年11月23日往來││第189至201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3)│││├──┼──────────────────────┼─────────┼───────┤│72│被告 夏志豪 於105年1月6日寄予被告林士閔之電│非供述證據編號107│105他3459卷三│││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04)││第203至205頁│├──┼──────────────────────┼─────────┼───────┤│73│被告林士閔與PG公司人員間之104年5月12日往來│非供述證據編號109│105他3459卷三│││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6)││第227至231頁│├──┼──────────────────────┼─────────┼───────┤│74│PG公司PaulChu於104年5月20日寄予被告吳東樺│非供述證據編號110│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07)││第233至239頁│├──┼──────────────────────┼─────────┼───────┤│75│PG公司PaulChu於104年6月6日寄予被告吳東樺│非供述證據編號111│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08)││第241至247頁│├──┼──────────────────────┼─────────┼───────┤│76│PG公司DeborahGarcia於104年5月27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12│105他3459卷三│││邱士榮等人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9)││第249頁│├──┼──────────────────────┼─────────┼───────┤│77│PG公司RosieChen與被告邱士榮及林士閔等人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13│105他3459卷三│││104年8月23日至104年9月15日往來電子郵件影││第251至257頁│││本(告證110)│││├──┼──────────────────────┼─────────┼───────┤│78│被告林士閔及蔡進華等人與PG公司KevinLeong及│非供述證據編號114│105他3459卷三│││振云公司 黃慶雲 等人間之103年7月22日至103年││第259至265頁│││7月24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11)│││├──┼──────────────────────┼─────────┼───────┤│79│被告林士閔於103年7月24日寄予被告吳東樺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5│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12)││第267至291頁│├──┼──────────────────────┼─────────┼───────┤│80│被告吳東樺與振云公司陳斌(Chenbin)等人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16│105他3459卷三│││103年9月12日、103年9月18日及103年9月24││第293至311頁│││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13)│││├──┼──────────────────────┼─────────┼───────┤│81│被告吳東樺於103年11月9日寄予被告林士閔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7│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14)││第313至317頁│├──┼──────────────────────┼─────────┼───────┤│82│被告吳東樺於103年11月26日寄予被告 楊桂彰 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8│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15)││第319至327頁│├──┼──────────────────────┼─────────┼───────┤│83│被告邱士榮於103年12月14日寄予被告林士閔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9│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16)││第329至353頁│├──┼──────────────────────┼─────────┼───────┤│84│PG公司ChadBothelio於104年7月1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28│105他3459卷三│││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26)││第473至475頁│├──┼──────────────────────┼─────────┼───────┤│85│PG公司RosieChen於104年8月14日寄予被告林士│非供述證據編號129│105他3459卷三│││閔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27)││第477頁│├──┼──────────────────────┼─────────┼───────┤│86│被告黃廉志等人於104年11月8日之電子郵件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130│105他3459卷三│││(告證128)││第479至481頁│├──┼──────────────────────┼─────────┼───────┤│87│富士康公司TommyLiu於104年8月25日寄予PG公司│非供述證據編號135│105他3459卷三│││XinXie及德律泰公司汪凱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501至505頁│││133)│││├──┼──────────────────────┼─────────┼───────┤│88│德律泰公司研發人員 汪厚為 (MichealWang)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137│105他3459卷三│││4年6月16日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35)││第517至545頁│├──┼──────────────────────┼─────────┼───────┤│89│德律泰公司人員李蘭朋之104年6月10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142│105他3459卷三│││影本(告證140)││第679至689頁│├──┼──────────────────────┼─────────┼───────┤│90│德律泰公司人員 井洪明 之104年12月23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143│105他3459卷三│││影本(告證141)││第691至699頁│├──┼──────────────────────┼─────────┼───────┤│91│德律泰公司人員井洪明之105年1月15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144│105他3459卷三│││影本(告證142)││第701至711頁│├──┼──────────────────────┼─────────┼───────┤│92│德律科技公司FCT產品線有PG公司及Google公司2│非供述證據編號145│105他3459卷三│││大客戶各專案之訂單損失估算明細表影本(告證14││第713至715頁│││3)│││├──┼──────────────────────┼─────────┼───────┤│93│德律科技公司之「FCT產品線軟體與硬體研發資料│非供述證據編號153│105他3459卷四│││」簡報影本(告證150)││第141至189頁│├──┼──────────────────────┼─────────┼───────┤│94│德律科技公司之T9電路圖影本(告證161)│非供述證據編號164│105他3459卷四│││││第307至329頁│├──┼──────────────────────┼─────────┼───────┤│95│振云Trantest公司之T9電路圖影本(告證162)│非供述證據編號165│105他3459卷四│││││第331至353頁│├──┼──────────────────────┼─────────┼───────┤│96│德律科技公司之TS2電路圖影本(告證163)│非供述證據編號166│105他3459卷四│││││第355至377頁│├──┼──────────────────────┼─────────┼───────┤│97│振云Trantest公司之TS2電路圖影本(告證164)│非供述證據編號167│105他3459卷四│││││第379至401頁│├──┼──────────────────────┼─────────┼───────┤│98│德律科技公司105年3月間之採購及生管群組名單│非供述證據編號172│105他3459卷五│││、ERP系統執行權限表影本(告證170)││第101至105頁│├──┼──────────────────────┼─────────┼───────┤│99│被告王品文(LeoWang)於104年4月18日、104│非供述證據編號186│106偵8425卷四│││年5月19日寄予振云公司廠長陳斌(BinChen)等││第141至145頁│││人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0)│││├──┼──────────────────────┼─────────┼───────┤│100│被告邱士榮於103年9月8日寄予PG公司MikerSi│非供述證據編號189│106偵8425卷四│││tar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3)││第159至161頁│├──┼──────────────────────┼─────────┼───────┤│101│被告邱士榮於104年1月16日寄予PG公司JackieD│非供述證據編號190│106偵8425卷四│││hadwal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4)││第163至167頁│├──┼──────────────────────┼─────────┼───────┤│102│被告邱士榮於104年2月28日寄予PG公司RabiaFa│非供述證據編號191│106偵8425卷四│││thima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5)││第169至173頁│├──┼──────────────────────┼─────────┼───────┤│103│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12日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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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 於104年9月4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非供述證據編號227│106偵8425卷七│││檔影本、Trantest公司104年9月4日板號T10-51││第351至365頁│││3-01之D10_PROTO1_DOE_RF_ST1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20、220-1)│││├──┼──────────────────────┼─────────┼───────┤│127│德律科技公司104年2月21日板號5001FCT-413-1│非供述證據編號228│106偵8425卷七│││之T162_EVT_ST1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21)││第367至371頁│├──┼──────────────────────┼─────────┼───────┤│128│被告賴聰杰於104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21日寄予│非供述證據編號229│106偵8425卷七│││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板號MCUCB502-1之││第373至425頁│││電路圖、電路板佈局圖影本(告證222至222-2)│││├──┼──────────────────────┼─────────┼───────┤│129│被告夏志豪與振云(Trantest)公司人員間之於10│非供述證據編號246│106偵8425卷八│││5年10月11日至105年10月12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第49至53頁│││(告證239)│││├──┼──────────────────────┼─────────┼───────┤│130│PG公司AllenJo於104年3月5日寄予被告邱士榮│非供述證據編號255│106偵8425卷八│││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48)││第139至143頁│├──┼──────────────────────┼─────────┼───────┤│131│PG公司JasonSitu與被告黃廉志等人間之104年9│非供述證據編號256│106偵8425卷八│││月24日、25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49)││第145至147頁│├──┼──────────────────────┼─────────┼───────┤│132│被告黃廉志於104年7月3日寄予PG公司JohnTam│非供述證據編號257│106偵8425卷八│││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年││第149至181頁│││2月16日板號5001FCT-077-1之MCU控制板電路圖│││││影本(告證250、250-1)│││├──┼──────────────────────┼─────────┼───────┤│133│被告黃廉志於104年7月31日寄予PG公司JohnTam│非供述證據編號258│106偵8425卷八│││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年││第183至227頁│││7月27日板號5001FCT-077-1之MCU控制板電路圖│││││影本(告證251、251-1)│││├──┼──────────────────────┼─────────┼───────┤│134│被告賴聰杰於104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2日寄予│非供述證據編號259│106偵8425卷八│││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第229至321頁│││年7月30日板號5001FCT-077-1及104年7月31日│││││板號MCUCB502-1之MCU控制板電路圖影本(告證│││││252、252-1、252-2)│││├──┼──────────────────────┼─────────┼───────┤│135│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5日寄予PG公司PaulChu│非供述證據編號260│106偵8425卷八│││及被告黃廉志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第323至339頁│││技公司103年6月12日板號5001FCT-170-5之WT1_│││││ST1_RF_TPCB_TOP_V3電路圖影本、振云(Trantest│││││)公司104年5月5日板號00000000-00之WT2_Pr│││││oto0_Fargo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53至253-2│││││)│││├──┼──────────────────────┼─────────┼───────┤│136│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8日寄予PG公司JasonFl│非供述證據編號261│106偵8425卷八│││ickinger及被告林士閔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第341至359頁│││、振云(Trantest)公司104年4月22日板號1503│││││2010-01之T162_EVTC_RF_INNER_TOP電路圖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年2月10日板號5001FCT-412-1│││││之T162_EVT_RF_TPCB_BOT電路圖影本(告證254至│││││254-2)│││├──┼──────────────────────┼─────────┼───────┤│137│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19日寄予被告賴聰杰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262│106偵8425卷八│││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3年11月││第361至381頁│││15日板號5001FCT-234-4、5001FCT-235-4之T162│││││_Proto2_RF_TPCB_TOP、T162_Proto2_RF_TPCB_BO│││││T電路圖影本(告證255至255-2)│││├──┼──────────────────────┼─────────┼───────┤│138│被告吳東樺於104年9月18日至104年9月23日寄│非供述證據編號263│106偵8425卷八│││予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第383至399頁│││3年2月12日板號RF_SWITCH_BOX_V5電路板佈局圖│││││影本、振云(Trantest)公司104年9月23日板號│││││RFSW-500-2之電路板佈局圖影本(告證256至256│││││-2)│││├──┼──────────────────────┼─────────┼───────┤│139│2012年採購合約影本(告證257)│非供述證據編號265│106偵8425卷十│││││一第21至40頁│├──┼──────────────────────┼─────────┼───────┤│140│2012年5月1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58)│非供述證據編號266│106偵8425卷十│││││一第41至43頁│├──┼──────────────────────┼─────────┼───────┤│141│2014年3月4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59)│非供述證據編號267│106偵8425卷十│││││一第45至47頁│├──┼──────────────────────┼─────────┼───────┤│142│2014年8月1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60)│非供述證據編號268│106偵8425卷十│││││一第49至51頁│├──┼──────────────────────┼─────────┼───────┤│143│2014年9月24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61)│非供述證據編號269│106偵8425卷十│││││一第53至55頁│├──┼──────────────────────┼─────────┼───────┤│144│2014年TS1、T8、TT6、TM3、PR1專案ARPA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270│106偵8425卷十│││(告證262)││一第57至73頁│├──┼──────────────────────┼─────────┼───────┤│145│2014年ER1專案ARPA影本(告證263)│非供述證據編號271│106偵8425卷十│││││一第75至95頁│├──┼──────────────────────┼─────────┼───────┤│146│2014年T9、TS2專案ARPA影本(告證264)│非供述證據編號272│106偵8425卷十│││││一第97至113頁│├──┼──────────────────────┼─────────┼───────┤│147│2014年BR1專案ARPA影本(告證265)│非供述證據編號273│106偵8425卷十│││││一第115至132│││││頁│├──┼──────────────────────┼─────────┼───────┤│148│2014年TP2專案ARPA影本(告證266)│非供述證據編號274│106偵8425卷十│││││一第133至149│││││頁│├──┼──────────────────────┼─────────┼───────┤│149│2014年TT8/PR2專案ARPA影本(告證267)│非供述證據編號275│106偵8425卷十│││││一第151至165│││││頁│├──┼──────────────────────┼─────────┼───────┤│150│PG公司於103年4月11日寄予被告 林進源 及林士閔│非供述證據編號276│106偵8425卷十│││之電子郵件及檔名000-0000-00.2.crypt、057-00│至278│一第167至175│││016-d.2.crypt之Gerber圖影本(告證268至268-2││頁│││)│││├──┼──────────────────────┼─────────┼───────┤│151│PG公司於103年4月18日寄予被告吳東樺及邱士榮│非供述證據編號279│106偵8425卷十│││之電子郵件及附檔PG公司就T8專案ST1工站治具之│、280│一第177至213│││設計需求規格書影本(告證269、269-1)││頁│├──┼──────────────────────┼─────────┼───────┤│152│德律科技公司就T8專案ST1工站治具設計之5001FC│非供述證據編號281│106偵8425卷十│││T-079-1電路圖及電路佈局圖影本(告證270、27│、282│一第215至219│││1)││、221頁│├──┼──────────────────────┼─────────┼───────┤│153│緯創公司WanHuaPan於104年4月8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284│106偵8425卷十│││邱士榮及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73)││一第229至233│││││頁│├──┼──────────────────────┼─────────┼───────┤│154│德律科技公司郵件伺服器上所顯示之被告林士閔│非供述證據編號287│106偵8425卷十│││104年1月20日電子郵件查詢畫面影本(告證275││一第497至499│││)││頁│├──┼──────────────────────┼─────────┼───────┤│155│被告林士閔於104年1月20日寄予PG公司採購Mike│非供述證據編號288│106偵8425卷十│││Sitar之電子郵件及郵件後端顯示收件人ID為「t0│、289│一第501至503│││K4QmV0000000<[email protected]>」、「t0K4││、505至507頁│││Qmd0000000<[email protected]>」之原始│││││碼資料影本(告證275-1、275-2)│││├──┼──────────────────────┼─────────┼───────┤│156│PG公司ChadBothelio於104年4月3日至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291│106偵8425卷十│││4月15日寄予RabiaFathima並副本通知被告王品││一第511至512│││文、邱士榮及薛又銘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77)││頁│├──┼──────────────────────┼─────────┼───────┤│157│被告蔡進華於103年12月9日寄予振云(Trantest│非供述證據編號292│106偵8425卷十│││)公司陳斌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278)││一第513至528│││││頁│├──┼──────────────────────┼─────────┼───────┤│158│PG公司EricRucker於104年9月22日至104年9│非供述證據編號296│106偵8425卷十│││月23日寄予被告邱士榮及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一第547頁│││告證282號)│││├──┼──────────────────────┼─────────┼───────┤│159│Nest公司SassonLiu等人與被告 姜富元 、邱士榮等│非供述證據編號297│106偵8425卷十│││人間之104年5月21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8││一第549至550│││3號即告證乙)││頁、106偵8425│││││卷五第273頁│├──┼──────────────────────┼─────────┼───────┤│160│Nest公司SassonLiu等人與被告姜富元間之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298│106偵8425卷十│││6月2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84號即告證││一第551至554│││甲)││頁、106偵8425│││││卷五第275至27│││││8頁│├──┼──────────────────────┼─────────┼───────┤│161│德律科技公司FCT治具產品及相關技術投影品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302│106偵8425卷十│││1份(告證274)││一第257至271│││││頁│├──┼──────────────────────┼─────────┼───────┤│162│德律科技公司之「電子郵件搜尋程序說明」2本(│非供述證據編號303│外放證據│││內含前述告證之電子郵件內容)│││├──┼──────────────────────┼─────────┼───────┤│163│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年11月7日││105他3459卷二│││電防四字第10578565010號函暨檢附之 周健行 105││第311至335頁│││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及相關告證資料│││├──┼──────────────────────┼─────────┼───────┤│164│Google採購訂單影本(訂單編號:00000000)││106偵8425卷三│││││第337頁│├──┼──────────────────────┼─────────┼───────┤│165│被告吳東樺於105年1月15日、105年2月15日寄││106偵8425卷十│││予 蔡建男 之電子郵件及附檔電路圖影本││第29至35頁│├──┼──────────────────────┼─────────┼───────┤│166│ 蔡佳郎 之106年7月21日調查筆錄及所附之「德律││106偵8425卷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件歸檔機制」影本││第237至240頁│├──┼──────────────────────┼─────────┼───────┤│167│扣案之FCT資料1本(扣押物編號A16)│││├──┼──────────────────────┼─────────┼───────┤│168│扣案之APPLE流程圖2張(扣押物編號A17)│││├──┼──────────────────────┼─────────┼───────┤│169│扣案之電路圖1本(扣押物編號A18)│非供述證據編號176││└──┴──────────────────────┴─────────┴───────┘【附表二】┌──┬──────────────────┐│編號│證據資料內容│├──┼──────────────────┤│1│聲請人民國110年3月19日刑事陳報(一│││)狀之告證293。│├──┼──────────────────┤│2│聲請人民國110年3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之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表三】┌──┬──────────────────┐│編號│證據資料內容│├──┼──────────────────┤│1│聲請人民國110年4月30日刑事事實及證│││據補充(二)狀之告證297。│├──┼──────────────────┤│2│聲請人民國110年5月5日刑事陳報(九│││)狀之告證310、告證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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