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江雅鳳 債務人 謝元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核發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惟其所提出之補正事項非本院所命提出之事項,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債權人未於期間內盡表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其聲請顯於法不合,因此本案就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679元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