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凡個選任辯護人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凡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仕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