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芊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日凌晨1時許,以暱稱「乙○○」在臉書發言「甲○○小姐,我現在跟你講你從頭到尾跟客人出去做S什麼的你都叫我幫你掩護我有說什麼嗎」等語,而指摘、傳述甲○○有與客人從事性交易(做S),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而誹謗他人名譽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8年3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