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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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光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 劉戊鑫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劉戊鑫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