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丙○○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乙○刑保收字第○○四七一三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受刑人丙○○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竊盜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茲該案件檢察官移送本院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五號贓物案件併辦,經本院以非裁判上一罪為由退併辦後,檢察官再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八七號起訴書予以起訴,而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揭二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依法囑警拘提,員警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報告稱,被告鄰居表示已許久未見被告,亦不知被告去處等語。另經該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合法送達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受刑人發佈通緝,此有該署送達證書二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拘提未獲報告書一份及該署乙○良執緝字第一○六號通緝書一份分別附於該署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二一八號、執更字第四七九號執行卷宗內可憑,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