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債權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宏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宏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