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抗告人 張淑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金世中 、 蔣英飛 、 羅鳳連 、 賀娟 、 陳秋玲 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