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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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1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聲請人即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被告 陳傳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聲請人即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山保險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4日起訴後,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將其對被告陳傳中本件新臺幣(下同)178萬元債權,全數轉讓予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產公司)等情,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華山保險公司及元大資產公司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元大資產公司代原告華山保險公司承當本件訴訟,僅被告陳傳中未表示同意,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元大資產公司代原告華山保險公司承當訴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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