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池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金池前因犯誣告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