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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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80號聲請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勇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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