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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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航次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合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政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航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1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玲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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