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漢絲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成龍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 陳俊瑋 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前
2年間係先後任職於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文化藝術團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原住民婦女會;且自民國104年1月起至同年8月止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等情,請提出薪資存摺影本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諸如:扣繳憑單等,並說明何以在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度之收入類別同時有薪資收入、其他收入及執行所得,惟於103年度之收入類別僅有薪資收入,其實際情況為何?)。另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若之前已有提出者則無庸重複提出)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如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街○○○號2樓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若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共同分擔租金情事?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七、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個人日用品費、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八、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配偶)就分擔子女扶養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就學狀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7月10日起至104年7月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聲請人次女田00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長女田00及長子田00每學期有學校營養午餐餐費補助之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之保證債務發生原因為擔任父親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保證人,故為分擔龐大之家庭開銷(現與配偶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而使用信用貸款、信用卡支付生活所需費用,導致卡債問題愈趨艱困等情,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 田仁和鄭玉蘭 102年度、10
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併予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投資狀況。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乙○○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若尚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則請一併陳報到院。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5月11日士院俊104司執助秋字第1683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168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等語,請說明目前執行狀況如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尚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扣押?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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