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79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文二
林敬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暨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5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白文二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晚間7時30分許,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之「北海人力仲介公司」(下稱北海公司)內,並與北海公司負責人 張世孟 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即告訴人林敬庭、告訴人 林志偉 見狀即與被告白文二發生衝突,被告白文二基於傷害之犯意,與被告林敬庭及告訴人林志偉互毆,致林敬庭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致林志偉受有未明示側性手部挫傷之傷害。被告林敬庭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方式與被告白文二互毆,被告白文二因而受有頭及右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白文二、被告林敬庭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白文二與被告林敬庭互相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告訴人林志偉亦無條件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第796號卷第42至46頁、第60至63頁及本院審易字第846號卷第25至29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