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姜德輝 被告凱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馬超鵬 被告志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被告 蔡芳旗
王正忠 陳慶全 上列被告陳韋志等因105年度訴字第81號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忠
法官蔡直青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