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游朝寶
莊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游朝寶前於民國90年4月2日邀同莊建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期限2年,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惟債務人自民國91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攤還本息,屢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