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5號原告 蔡榮陽 被告 王麗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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