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益全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千元,應徵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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