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69號原告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立圳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參加人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延生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 吳訂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駱俊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