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於104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4年5月26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17日以104年度士交簡字第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4年9月24日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確定,上開6罪並經本院於105年3月21日以105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6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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