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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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孟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024
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