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陳泰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惟原告起訴時係主張原處分撤銷,並主張其因此浪費時間請假、回電、回覆、交通往返早已超過罰款新臺幣(下同)之10倍以上金錢損失,而另求償6,666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另主張之損害賠償部分。又倘原告認暫無請求該損害賠償之必要,視原訴訟審理結果再另行起訴者,則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撤回損害賠償部分之請求,則上開裁判費1,700元即免予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