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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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債權人 張千香 債權人 黃秀蓮 債權人 葉翠美 債權人 徐瑞美 上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債務人 蘇羽紅 債務人 周炎綱 債務人 李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千香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蓮連帶給付壹佰叁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翠美連帶給付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瑞美連帶給付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