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債權人 黃永福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春福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拒絕給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裁定之款項新臺幣12,388元,爰聲請對其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03號督促程序核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此有債權人所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
20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件附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