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7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借據
、約定書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執字第45899
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