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驗檢出嗎啡及6-乙醯嗎啡(海洛因之降解物)之第一級毒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邱建成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毒聲字第56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後之結果,前開送驗之香菸1支含嗎啡及6-乙醯嗎啡此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4124公克),有該中心102年6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