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99年度緩第1200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LV格紋皮夾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