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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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交簡 字第 335 號判決(96.02.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交簡上 字第 275 號(96.04.13)[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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