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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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郭瑞祥書記官賴亮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0年3月13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而於90年3月13日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93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又於95年2月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8月2日,以95年度訴字第18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95年8月21日確定。
猶不知悔改,於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月7日,在台中縣龍井鄉友人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8月9日下午4時許,為警至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之「月桂冠汽車旅館」305室實施臨檢時,查獲 紀勝豪 (另由檢察官偵辦)及甲○○,並扣得紀勝豪所有之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
書記官賴亮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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