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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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臻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智偉 被告 陳明照
陳天吉 陳天賜 陳秀絲 陳明順 陳文獻 陳友添 黃敏真 陳昇耀 陳緯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941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7,915元/㎡×面積188㎡×原告權利範圍23/264=1,439,
94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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