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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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45號聲請人 曾煥琪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6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煥琪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6年度易字第136號損害債權案件之卷宗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71條之1,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準用之,是同法並無告訴人得請求閱覽卷宗或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被告、辯護人、自訴人之代理人或具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依上開說明,其並無閱覽卷宗之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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