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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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5月。於民國104年8月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41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年12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