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慧銘選任辯護人林峻義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信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09、13005號)暨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慧銘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並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知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並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擅自重製營業秘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被訴隱匿營業秘密、背信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緣址設桃園縣龜山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之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間設立,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均為DRAM(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ynamicRand
omAccessMemory,DRAM)半導體晶圓代工服務,105年12月6日由臺灣 美光 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於106年3月
1日更名為臺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所提及上開2名稱之公司均指105年12月6日併購前公司,並均以舊名稱之,簡稱為華亞科公司、美光公司)。又大陸地區領導當局近年對於經濟產業政策強調發展半導體科技,因而大陸地區紫光集團旗下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江存儲公司)、合肥市政府主導之合肥智聚集成電路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合肥智聚公司)均為配合推動大陸地區領導當局宣示之產業政策而積極佈局建廠,均預定2018年量產12吋晶圓半導體。然由於12吋晶圓廠房之設計、建造攸關DRAM產品品質優劣及產能效能提升之關鍵,為避免生產製程之錯誤耗費、節省研發成本,提早投入12吋晶圓生產市場,縮短技術開發及產品上市時間,故在發展前期,有專業晶圓代工廠建廠及維護廠房技術及人才之需求,遂自104年起積極招攬臺灣晶圓半導體公司人才至大陸地區公司工作。
二、張慧銘自92年起任職華亞科公司工務處擔任工程師、專案經理、計畫經理,負責規畫氣體化學品之供應,105年10月12日與同案被告 張建國 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參觀了解環境,10月14日返國後即於105年10月17日向告訴人公司申請離職,
105年11月8日簽署員工離職面談紀錄,同年11月11日為最後實際工作日,11月17日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報到,同樣擔任化學氣體供應之規畫。其任職華亞科公司期間,明知附表
一、二所示各種營業資料均係有關晶圓建廠、生產而專屬華亞科公司所有之生產資訊,並非一般業界所知悉,且均具實際之經濟價值,對華亞科公司而言均屬應受保護之資訊,亦知悉依據華亞科公司資訊安全管理程序及各部門資訊安全分級管控表規定,應受保護之資訊,分為內部使用(ForInternalUseOnly)、機密(Confidential)、極機密(StrictlyConfidential)等三級,若欲揭露應遵守⑴符合工作上必須知悉⑵最小揭露⑶符合政府法令等三原則,且處理準則上,內部使用等級之資訊可複製,但若有攜出公司必要,員工需申請並取得主管事前同意;機密等級之資訊原則不可複製,需經管理單位同意方可複製,且須經申請並取得申請單位及管理單位協理/副總經理級主管事前許可,始可攜出;而極機密等級之資訊需事先取得華亞科公司總經理許可始得複製,並須事前取總經理許可,始得攜出而各部門亦有自己資訊安全分級管控設定,其使用方式亦需依照上開資訊安全管理程序資訊分級規定,另於任職之初簽署之員工聘僱承諾書,華亞科公司員工手冊及離職時所簽署離職面談紀錄內容,其亦被告知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未經核准而無故重製、洩漏,且終止聘僱關係時,應將所持有之文件及檔案交還華亞科公司。詎其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就附表一所示其因職務知悉之華亞科公司(華亞科公司擁有語文著作權)之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予以重製,同時違背任務,侵害華亞科公司之營業秘密及語文著作權,足生損害於華亞科公司。又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擅自重製華亞科公司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儲存於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中。
三、案經告訴人華亞科公司提出告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6年2月2日持本院搜索票至張慧銘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筆電一台。
理由
壹、有罪部份
一、訊據被告張慧銘坦承自92年起任職華亞科公司工務處擔任工程師、專案經理、計畫經理,負責規畫氣體化學品之供應,
105年10月12日與同案被告張建國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參觀了解環境,10月14日返國後即於105年10月17日向告訴人公司申請離職,105年11月8日簽署員工離職面談紀錄,同年11月11日為最後實際工作日,11月17日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報到,同樣擔任化學氣體供應之規畫,對於附表一、二所示營業資料之內容不爭執,亦坦承有列印附表一之資料,其筆電內儲存有附表二之電磁錄,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資料均非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復辯稱附表一之紙本均已銷毀,附表二之電磁紀錄並非其直接從告訴人公司內部網站盜錄而來。經查:
㈠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均有採取合理保護措施
1告訴人公司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依據告訴人公司制定之
資訊安全管理程序(見106他字671號卷一第81頁至96頁)第5.2條,告訴人公司對公司產出或取得之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資料可分為極機密、機密及內部使用三個等級,且資訊安全管理程序中已明確載明此三個機密等級之資料定義及種類:1.極機密(Strictlyconfidential):依據資訊安全管理程序第5.2.1條規定,極機密資訊係指「該應受保護之資訊,若經不當洩漏,將導致告訴人公司受有重大之損失、負擔嚴重之法律責任、影響告訴人公司股價之波動或嚴重損害本公司之信譽者,包括但不限於:告訴人公司研發設計、專利構想之提案與相關資訊、合作策略、未公開之最初產品或研發計畫、任何會影響本公司股價之資訊、任何有關本公司之合併、出售、重要之商業決策、計畫、來自合作伙伴之重大機密資料等」。2.機密(Confidential):依據資訊安全管理程序第5.2.2條規定,機密資訊係指「應受保護之資訊,若經不當洩漏將導致告訴人公司受有相當之財物損失、負擔相當之法律責任或損害告訴人公司之信譽者,包括但不限於:告訴人公司因合約義務或法律規定應負保密責任之資料、新產品及製程技術之資料、設施、特殊配方、重要決策、投資、預算、現有產品規格、製程技術及設施/配方、工則規範準則、設計圖、與他人技術合作之內容、人力資源、薪資、財務或相關之規劃/分析、客戶及供應商相關資訊、特殊訓練教材、行銷資料、未公開專利文件或其相關資訊、合約草稿」。3.內部使用(InternalUse):依據資訊安全管理程序第5.2.3條規定,內部使用資訊係指「應受保護之資訊,若經不當洩漏將導致告訴人公司受有損失、或限於內部參考使用者,包括但不限於:專案性報告、計畫/發表、一般改善或修造計畫、藍圖、內部指導方針及公告、內部電話薄、內部訂單及價目表、內部溝通/聯絡/電子郵件/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內部規章及工作指導書、內部報告、計畫/發表等」。
2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⒈紙本複製與攜出
若以紙本方式複製(包括列印及影印)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及該副本之攜出,依文件之機密等級而應遵守不同之保密措施①內部使用:依據告訴人公司資訊安全管理程序規定,在員工符合工作上必須知悉原則、最小揭露原則、符合政府法令之三個前提下,員工可基於業務上需求而列印內部使用等級之告訴人營業秘密。惟若要將該等內部使用紙本營業秘密攜出,依照資訊安全管理程序規定,告訴人公司並不鼓勵攜出該等文件,惟若有業務上所需,則應取得主管之事前同意,且攜出時應防止任何未經授權之文件接觸。②機密:在員工符合工作上必須知悉原則、最小揭露原則、符合政府法令之三個前提下,員工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複製機密之文件。
若因業務所需,而必須攜出該等文件,則除須經申請並取得申請單位及管理單位位協理/副總級主管事前許可。③極機密:在員工符合工作上必須知悉原則、最小揭露原則、符合政府法令之三個前提下,員工須事前取得總經理之許可後,始得複製極機密之文件。若因業務所需,而必須攜出該等文件,則除須經申請並取得總經理事前許可。④告訴人公司自2004年7月19日即制定第一版之資訊安全管理程序,此外,為避免員工違反規定列印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並攜出,告訴人公司不定期在公司門口稽核,以避免有員工違反規定攜出,此有證人 曾培瑛 於107年5月25日證述:「(問:就你所知,員工經過授權列印內部使用文件、機密、極機密文件紙紙本,你們如何控管此紙本?)如果真有心要把紙本帶出去,我們無法管控。另我們會不定期在公司大門的前後出入口做資安抽檢,具體抽檢就是看如果有攜帶照相功能的手機、筆電,就要看申請核可單。」⑤為避免員工有違反告訴人公司規定大量列印的情形,告訴人公司保存所有員工之列印紀錄,並不定時進行稽核。
⒉電子檔案之存取
依據前引之資訊安全管理程序,以電子檔案形式放置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於內部網路者,應依該檔案之機密等級而遵守不同之保護措施。①內部使用:基本上可以放置於告訴人公司內部供員工存取。②機密:在員工符合工作上必須知悉原則、最小揭露原則、符合政府法令之三個前提下,得放於公司內部網路供員工存取,但前提是限制存取權限。③極機密:在原則上禁止,除非經申請及管理單位副總級主管核准並限制存取權限始可。
⒊電郵方式傳輸電子檔案
若係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輸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依據前引資訊安全管理程序之規定,應按機密等級之不同而遵守不同之保密措施:①內部使用:原則上不可以寄出內部使用之檔案,惟倘若有實務工作需求且符合以下兩個原則,則可以例外寄出:⑴副本寄送經理級主管;⑵外寄郵件有加註警語。②機密:員工須事前取得許可,文件須通透過加密管道傳遞(如Portal或FTP),且須於電子郵件中加註警語,始可將機密等級之文件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出。③極機密:員工須事前取得許可,文件須通透過加密管道傳遞(如Portal或FTP),且須於電子郵件中加註警語,始可將極機密等級之文件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出。
⒋禁止以USB之方式儲存電子檔案
依卷附告訴人公司制定之「電腦設備列管作業指導書」(106年度偵字第5109號卷四第7頁至11頁)第5.1.4.4條規定:「拆除光碟機、軟碟機及其他儲存設備之介面、DisableUSBstorage...等」移除任何USB或光碟機儲存裝置。所有員工使用告訴人公司之電腦均須依據「電腦資源使用管理辦法」第5.1.3條,在未取得必要之核准,不得將告訴人公司電腦或網路,私自外接儲存媒體、磁碟機等周邊設備。
⒌禁止手機之使用
告訴人公司全面限制員工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公司,如因業務需要使用智慧型手機,需向告訴人事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攜帶智慧型手機,且即便攜帶智慧型手機入公司,亦禁止從事照相等功能,有卷附告訴人公司內部之公告可稽(106年度偵字第5109號卷二第18頁)。
⒍告訴人公司之承攬廠商均須簽署保密協議後,告訴人公
司才會告知所屬各種需求之營業秘密,該等資訊縱使告知承攬廠商,仍屬本公司專屬之營業秘密一情,迭據證人 邱朝棟 證述於卷。
⒎告訴人公司為確保員工遵守前開資訊安全相關規定,於
聘僱員工之時,即要求員工簽署聘僱承諾書,有被告簽署之承諾書存卷可稽,該承諾書第4條規定:「受僱人於本公司任職期間有知悉或可得而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知悉或取得本公司營業秘密、資訊及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之機會,為保護本公司之機密資料,受僱人同意:1.本承諾書所稱之"機密資料"係指受僱人於任職本公司期間所創作、開發、取得、使用、知悉等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相關業務往來之任何其他第三人所擁有,並意欲繼續保持秘密性和經濟利益等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⑴本公司自行開發或委由第三人開發或移轉自第三人之資訊;及⑵書面或口頭等形式之資訊。受僱人知悉下列項目皆已列為本公司之機密資料:⑴與本公司生產、製造及研發等有關之各種資料,包括技術、方法、流程、配方、發明、創作、專利、商標、著作物、電腦軟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圖片、照片、樣品、以及相關之模型、版稿、產品規格、工程及/或設計圖、研究報告與分析等⑵與本公司銷售、業務、經營管理等有關之資料,包括產銷計畫、顧客資料、營運方針、公司業績、推廣策略、市場分析、財務、人事、產品成本等⑶其他任何經本公司標示有"極機密"、"機密"、"限閱"或其他類似同義文字之文件,以及本公司視為機密之資料等;及⑷本公司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之機密資料。2.受僱人於任職本公司期間或離職後,應嚴守保密業務,不得自行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使第三人非法知悉、持有、複製、公開或利用任何機密資料;但任何機密資料如已經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質、受僱人得免除該部分之保密義務。若受僱人因過失洩露或知悉他人洩露時,應立即告知本公司。3.(略)4.受僱人於終止與本公司聘僱關係或本公司要求交還時,應將所持有之本公司任何資料交還本公司,包括本承諾書第四條所揭示之機密資料以及與本公司或與受僱人執行業務有關之各種文件、資料、圖表、或其他形式之資訊等,不論其為原本、複本、影本、磁帶、磁碟或重複製品等,受僱人亦不得以影印、複製或其他任何方式予以保留。
⒏告訴人為確保公司員工知悉告訴人公司之所有資訊安全
管制措施、機密分級辦法等,內部會不定期舉行資訊安全訓練課程,此有2016年華亞科技員工行為準則暨資訊安全年度訓練一份可稽。
⒐告訴人公司對於離職員工均會進行面談,告以在離職前
應交回或刪除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並簽署離職面談紀錄,有員工離職工面談記錄附卷可查。
綜上,告訴人公司對於具有經濟價值之應受保護資料,在形式與實質兩面均將之視為營業秘密而有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予以保護,被告辯稱下述各種營業資料,告訴人公司均沒有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並不足取,合先說明。
㈡下列附表所示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營業資料均有秘密性而具經
濟價值⒈附表一所示營業資料
項次⑴(起訴書附表五慧之1項次01)①文件標示為機密,是美光總公司(即告訴人美國美光公
司)公用部門的關鍵設施品質規格,記載各項重要流體的詳細品質、規格等資訊,並未公開,僅有被授權的人方得開啟檔案(參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第15頁及第22頁)。被告張慧銘於106年2月
2日在調查局接受詢問時亦稱:本份文件係美光公司所屬其他廠區設施施作、廠務設計參考之標準規範比較表,顯見本份文件確實係美光總公司12吋晶圓廠氣體管路設施規格,記載各項重要流體的詳細品質、規格之資訊。又告訴人代理狀陳美國美光公司併購告訴人臺灣美光公司前,為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之最主要客戶,在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後,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曾提供台灣美光公司相當技術支援,將包括DRAM廠區之廠房設計、各種管線設施配置及設備規格等技術資料,提供台灣美光公司使用。因此本份資料未對外公開,要屬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外人不得輕易探知,自具有秘密性。
②依據證人邱朝棟證述,本份資料載明各項公用流體的詳
細品項規格,作為各項公用流體擴建的設計參考,如果沒有這些資料,每一期引入美光新製程技術,均需耗費人力及時間對每一項流體的規格進行詳細確認,而每項流體數值的確認,均係告訴人公司(美國美光公司或臺灣美光公司)耗費時間、經驗、費用,甚至是累積試錯經驗後所得之最適數據(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第15頁及第22頁)。其他廠商原應累積經驗及付出試錯成本,自行研發出最適數據,如拿到這份告訴人公司專屬資料,直接抄襲告訴人公司之資訊,便可能在無須花費任何試錯成本、或至少可大幅降低成本下進行新產品之生產。
項次⑵(起訴書附表五慧之1項次02)①文件標示為機密,是美光總公司氮氣管路設計相關規格
之資訊,並未公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7至18)。依告訴人狀陳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併購告訴人臺灣美光公司前,為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之最主要客戶,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在與臺灣美光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後,提供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相當技術支援,將包括DRAM廠區之廠房設計、各種管線設施配置及設備規格等專屬技術資料,提供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使用。因此本份資料告訴人公司並未對外公開,而屬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外人不得輕易探知,具有秘密性。
②本份文件係氮氣管路設計相關規格之資訊,而這些資訊
可以減少告訴人公司設計錯誤或誤差,並避免影響到產品品質或增加生產成本(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
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7至18)。循此本文件內含資訊,係告訴人公司氮氣管路設計規格等重要資訊,由於氮氣之供應會影響產品生產,告訴人公司更甚至因氮氣供應問題,造成損。而本件文件之資訊,都是告訴人公司累積多年試錯經驗而得,其他廠商原應累積經驗及付出試錯成本,自行研發出最適數據,如拿到這份告訴人公司專屬資料,直接抄襲,可能無須花費任何試錯成本、或至少可大幅降低生產成本。
項次⑶(起訴書附表五慧之1項次03)①文件明確標示為機密,是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氮氣氣體
供應品質規格,並未公開(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8),且不能被攜出公司等情,亦據被告張慧銘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自承(見106年度他字第671號卷二頁192反面),是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在併購告訴人臺灣美光公司前,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後,始提供給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之專屬技術資料,因此本份資料為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並未對外公開,自具有秘密性。
②依證人邱朝棟證述,本份文件係氮氣管路設計相關規格
之品質要求等資訊,而這些資訊可以減少告訴人公司錯誤或避免增加成本(見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9)。由於氮氣之供應會影響產品生產,告訴人公司更甚至因氮氣供應問題,造成損失。本件文件之資訊,皆是告訴人公司累積多年試錯經驗而得,其他廠商原應累積經驗及付出試錯成本,自行研發出最適數據,如拿到這份告訴人公司專屬資料,直接抄襲,可能無須花費任何試錯成本、或至少可大幅降低生產成本。
項次⑷(起訴書附表五慧之1項次04)①文件標示為機密,係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所有特殊氣體
分佈管線的設計品質要求,並未對外公開(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9),為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併購告訴人臺灣美光公司前,在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後提供給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之專屬技術資料,並未對外公開,外人不得輕易探知,自具有秘密性。
②依證人邱朝棟證述,這文件是告訴人公司所有特殊氣體
分佈管線的設計品質要求,而這些資訊可以減少告訴人公司錯誤或避免增加成本(見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9)。本件文件之資訊,皆是告訴人公司累積多年試錯經驗而得,其他廠商原應累積經驗及付出試錯成本,自行研發出最適數據,如拿到這份告訴人公司專屬資料,直接抄襲,可能無須花費任何試錯成本、或至少可大幅降低生產成本。
項次⑸(起訴書附表五慧之1項次05)①文件標示為機密,係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高度潔淨氣體
的管路設計品質要求,並未對外公開(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9),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在併購告訴人臺灣美光公司前,在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後始提供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此等專屬技術資料。
本份資料屬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外人不得輕易探知,自具有秘密性。
②本份文件係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12吋晶圓廠高潔淨氣體
不鏽鋼管線設施及設備規格,內容都是告訴人公司累積多年試錯經驗,認為是能以最經濟之成本達成其要求之產品良率之最佳規格數據,告訴人亦因此節省興建成本(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3月22日審判筆錄頁19)。是以,其他廠商原應累積經驗及付出試錯成本,自行研發出最適數據,如拿到這份告訴人公司專屬資料參考或直接抄襲,可能無須花費任何試錯成本、或至少可大幅降低成本。
⒉承上所述,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均為告
訴人公司專有之知識技術,顯具原創性,皆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圖形著作。
⒊附表二所示營業資料(存於被告電腦中之電子檔案,告訴
人為求訴訟經濟,擇其中十個檔案當庭播放審理,原編號
1、2公訴人當庭表示不列入審理範圍,原編號3、4、
5、7、11、12,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項次⑴(原編號6)①本檔案標示機密,係特殊氣體的採購規範,此等文件在一
般工程業界均不會公開,告訴人公司亦無法取得競爭同業此部分之資料,儘管知道也只知道品牌,而不知道詳細的規格及數量(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3、5),因此告訴人公司自不可能對外公開本份檔案,該檔案自具有秘密性。告訴人公司之無塵室所有規格,均係由公司負責興建之工務部門與實際使用無塵室之人,逐一檢討設計而得來,而這也是告訴人公司內部整合而來之技術,並未公開,儘管提供給廠商,廠商亦簽有保密協定,不得對外透露(見106年度偵字第5109號卷六頁39;107年7月20日審判筆錄頁6及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5至6)。故本份檔案內含告訴人公司專屬資訊,外人無法輕易探知,具有秘密性。辯護人同樣質疑本份檔案並未標示是否為告訴人公司所屬檔案,且經查詢作者係南亞科公司員工,然本檔案確係南亞科公司員工轉調至華亞科公司後所製作,此乃因為南亞科公司與華亞科公司間有密切的經營管理及技術合作關係,華亞科公司內有諸多人員是自南亞科公司轉調之緣故,該文件內容為告訴人公司之資訊,業經告訴人狀 陳甚明 (見告訴人公司刑事陳述意見(八))。
②因半導體廠使用非常多的有毒、危害人體的氣體,必須有
適當的毒氣偵測器設置才能確保無塵室裡面的工作安全,告訴人公司依據自己的經驗設計最適合自己使用的規範,進行毒氣偵測器之設置規劃,既不會偵測不到氣體,也不會設置過量而不切實際耗費過多成本(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5),是告訴人公司經過多年試錯經驗累積後,認為是能以最經濟之成本達成毒氣偵測器設備建置之最佳規格數據。需要建廠的半導體業者可以參考這份資料,適量採購毒氣偵測器,避免不足設置引起災害、過量設置又造成經費浪費的兩難,無須或降低試錯成本之花費,使採購、建置毒氣偵測器符合成本效益。是以本檔案因其祕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
項次2(原編號8)①檔案標示機密,係告訴人公司所有氣體管路包括大宗氣體
或者特殊氣體、毒氣的採購規範,對一般工程業界而言,此類資訊(尤其是個別氣體使用量)不會公開,告訴人公司亦無法取得其他同業之資訊(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
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17至18)。告訴人公司之無塵室所有規格,均係由公司負責興建之工務部門與實際使用無塵室之人,逐一檢討設計而得來,而這也是告訴人公司內部整合而來之技術,儘管提供給廠商,廠商亦簽有保密協定,不得對外透露(見證人邱朝棟證述107年7月20日審判筆錄頁6及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5至6)。
是為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外人無法輕易探知,具有秘密性。
②依證邱朝棟所述因為大宗氣體用量都非常大,所以正確、
適當的規格可以大幅節省投資成本及擴建廠房的成本費用(見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13及頁18)。本檔案內含之數據資訊,都是告訴人公司經過多年試錯經驗累積後,認為是能以最經濟之成本達成大宗氣體採購建置之最佳數據,其他廠商可由本份檔案可知道告訴人公司如何進行大宗氣體之設置規劃,正確及適量採購大宗氣體,避免不足採購造成不便、而過量採購又造成經費浪費的兩難,無須或降低試錯成本之花費,並使大宗氣體之採購符合成本效益。是以本檔案因其祕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
項次3(原編號9)①檔案標示機密是告訴人公司無塵室內環境環境除塵系統的
採購規範,每一頁文件均標示「confidential」,對一般工程業界而言,此等資訊不會對外公開,告訴人公司亦僅略為知悉同業公司之部分規格情形,而無法獲悉全部(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鈞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21至22)。同前述,告訴人公司之無塵室所有規格,均係由公司負責興建之工務部門與實際使用無塵室之人,逐一檢討設計而得來,而這也是告訴人公司內部整合而來之技術,儘管提供給廠商,廠商亦簽有保密協定,不得對外透露(見證人邱朝棟107年7月20日審判筆錄頁6及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5至6)。是本份檔案內含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外人無法輕易探知,具有秘密性。
②正確、適當的除塵系統規格可以大幅節省投資成本及將來
擴建廠房時的成本費用(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13及頁18)。本檔案內含之數據資訊,都是告訴人公司經過多年試錯經驗累積後,認為是能以最經濟之成本達成除塵系統建置之最佳數據,由本份檔案可知道告訴人公司如何進行除塵系統規劃,其他廠商參考這份資料,可正確及適量採購除塵系統,避免不足採購造成不便、而過量採購又造成經費浪費的兩難,降低試錯成本之花費,並使除塵系統之採購及建置符合成本效益。是以本檔案因其祕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曾詢問:這份檔案所顯示的設備及系統,告訴人已經不使用了,為何仍有經濟價值云云(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23),然告訴人公司即使沒有使用該份檔案中所記載的系統設備,但是目前仍在使用這份規格,尤其是其中幾個除塵規格,告訴人係適用在其他系統。證人邱朝棟更證述,告訴人公司係遲至108年8月始停止使用,被告張慧銘涉嫌重製本份文件時,本份設備及系統之規格仍係刻正使用之規格。況營業秘密並不因其為過時或沒有使用而失去其經濟價值,因為營業秘密之價值性可以建立在積極的增加利益,亦可以建立在消極的減少成本例如減省試錯之時間、成本、費用,只要該等資訊並未公開而仍具秘密性,他人仍有可能基於此等資訊而獲得減少成本之經濟利益,對於該他人仍具有經濟價值。
項次⑷(原編號10)①檔案標示「機密」,是告訴人公司採購化學品系統的報價
單,該報價單所含之資訊,是由告訴人公司提供採購的原件、設備的數量,廠商依據告訴人公司之要求提供報價,是告訴人公司設計及採購的資料,同業公司均視此等資料為機密,故其亦無法獲悉告訴人公司之資料(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頁3至4)。本份資料自告訴人公司88年建廠以來便存在,由告訴人公司根據實際操作經驗、新技術導入及新產品等持續修正更新(參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頁5)。如前所述,告訴人公司之無塵室所有規格,均係由公司負責興建之工務部門與實際使用無塵室之人,逐一檢討設計而得來,儘管提供給廠商,廠商亦簽有保密協定,不得對外透露(見證人邱朝棟證述107年7月20日審判筆錄頁6及
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5至6)。故本份檔案內含告訴人公司之專屬資訊,外人無法輕易探知,具有秘密性。
②如前所述,告訴人公司係依據本份檔案做持續的修正做所
有化學品系統的設計及採購,並在採購完成後建造生產(見證人邱朝棟證述本院108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頁4)。
而正確、適當之化學品系統規格及數量,可以大幅節省投資成本及未來擴建時的成本費用(本院108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頁13及頁18)。本檔案內含之數據資訊,都是告訴人公司經過多年試錯經驗累積後,認為是能以最經濟之成本達成化學品採購建置之最佳數據。其他廠商由本份檔案可知道告訴人公司如何進行大宗氣體之設置規劃,參考這份資料,正確及適量採購化學品系統,避免不足採購造成不便、而過量採購造成經費浪費之兩難,節省試錯之時間及費用等成本,使化學品系統之採購及建置符合成本效益,是以本檔案因其祕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曾質疑這份檔案係舊版資訊云云(本院108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頁5),然如前述,告訴人公司雖自88年建廠以來便有該資料,但持續根據實際操作經驗、新技術導入及新產品修正(見本院108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頁5),故並非全是過時之舊資料。
㈢上揭電磁紀錄之來源,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部分為其從合
肥智聚公司內部電腦之公檔重製而來,部分為前告訴人公司之同事KEVIN下載至其電腦,均非直接取自於告訴人公司,亦未開啟檔案閱讀。然依被告於調查局之供述:「問:(提示:檔名「QuotationForm-5」之列印文件一張)經本局鑑識你所使用之筆電(扣押物編號:F-14),發現你曾於105年11月18日存入檔名為「QuotationForm-5」之華亞公司文件至該個人筆電,該文件來源為何?文件內容?為何你要將該文件複製並存入你個人之筆電?答:(經檢視後作答)該文件是2006年華亞二廠蓋廠的請購規範資料,應該是當時我因為要在家工作,所以用隨身碟將檔案存取出來,再存到我家裡的舊電腦,約在去(105)年底因我家舊電腦壞了,所以又把舊電腦資料存在另一支新的隨身碟備份,至於筆記型電腦為何有這份文件105年11月18日的存入紀錄,可能是我當時要從隨身碟找資料所以複製了該文件到筆電,但時間有點久了,我忘記為何要複製該文件存入我個人筆電。」「問:(提示:檔名「HousevacuumG08-2」之列印文件一張)經本局鑑識你所使用之筆電(扣押物編號:F-14),發現你曾於105年11月18日存入檔名為「HousevacuumG08-2」之華亞公司文件至該個人筆電,該文件來源為何?文件內容?為何你要將該文件複製並存入你個人之筆電?答:(經檢視後作答)這份文件一樣也是2006年華亞二廠蓋廠的請購規範規格文件,資料來源如我前述,存到我的筆記型電腦,應該是當時我在找一些應用資料的時候,先將資料全部拷貝過去再慢慢刪除過濾。「問:(提示:檔名「SGS(G2)-10」之列印文件一張)經本局鑑識你所使用之筆電(扣押物編號:F-14),發現你曾於105年11月18日存入檔名為「SGS(G2)-10」之華亞公司文件至該個人筆電,該文件來源為何?文件內容?為何你要將該文件複製並存入你個人之筆電?答:(經檢視後作答)如我前述,這份文件的資料來源跟存取原因應該都跟前2份文件一樣。」「問:承上,前揭3份華亞公司文件上均有標示「Confidential」,代表機密等級為「機密」,是否如此?答:這些文件確實都有標示「Confidential」,代表機密等級為「機密」,但這是2006年的文件,如我前述,後來我們將這類文件的「Confidential」等級都取消了。」「問:經本局鑑識你所使用之筆電(扣押物編號:F-14),發現你曾分別於105年11月18日、11月22日、11月30日及12月15日複製並存入含前述名稱為「QuotationForm-5」、「HousevacuumG08-2」及「SGS(G2)-10」等共數十份華亞公司文件至你前揭ASUS個人筆電,該等文件來源為何?答:這些檔案應該也是從前述的隨身碟中存到我的筆記型電腦,都是很久以前存到家裡工作參考使用的,印象中,當時我要找一些參考資料,所以把之前的工作檔案全部存過去筆電。」,可知調查人員係提示文件令被告檢視後,被告方作如上之回答,嗣於檢察官偵訊時,再度坦承10
5年11月18日及12月15日有下載附表二所示之電子紀錄,同稱係在找電腦資料,一筆從隨身碟裡面把所有資料存入電腦,因為我電腦在10月間有損壞,所以把資料複製到隨身碟,在11月時又存入新的筆記型電腦。佐以前述上揭電子檔案之內容俱屬被告職務範圍內之工作事項及自96年11月起即調任至告訴人公司擔任法務處處長之證人 曾培英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根據主管手冊第15頁,有關內部使用、機密等級文件攜出,員工是否可以攜出,或有什麼樣規範?(同上提示))答:依照這個早期02第二版來看,內部文件資料攜出是被允許的,機密資料攜出也是被允許,但要妥善保管。」(本院卷一第132頁背面)等語,並對照當今科技產業發達,科技公司之工程師們,逾時工作、在家加班之現象屢為新聞媒體所披露而成為社會大眾共知之普遍現象,從而被告稱前開電子檔案係為方便居家辦公,遂先從告訴人公司之內部網路轉複製於隨身碟內,再將隨身碟內之檔案下載於自家電腦內,合情合理,堪可憑信。至於其在本院審理時改口稱該等電子檔案非其直接從告訴人公司攜出等語,無非欲借電子檔案係取自他人一語之掩護,繼而主張其不知內容為何之卸責飾詞,洵不足取。
㈣被告張慧銘坦承自92年起任職華亞科公司工務處擔任工程師
、專案經理、計畫經理,負責規畫氣體化學品之供應,105年10月12日與同案被告張建國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參觀了解環境,10月14日返國後即於105年10月17日向告訴人公司申請離職,105年11月8日簽署員工離職面談紀錄,同年11月11日為最後實際工作日,11月17日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報到,同樣擔任化學氣體供應之規畫,而附表一所示資料之列印時間,適與向告訴人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日為同一日,且其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業已坦承:其列印係供自己前往大陸合肥智聚公司赴任時,設計比對之參考,但其已將文件全數銷毀,並未攜帶至大陸合肥智聚公司(見106年度他字第671號卷二頁192反面),是被告不僅違反告訴人公司對於應受保護資訊規定之揭露原則(工作上所需),同時彰顯出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意圖。
㈤附表二所示電磁紀錄既均係被告張慧銘因工作所需自行從告
訴人公司內部網路複製而來,對於內容自然知之甚詳。參照前述其離職履新之時序,可知其離職時(105年11月11日)不僅未將之刪除或銷毀,更於離職後之同年11月18日即其至合肥智聚公司報到上班之次日及次月15日再行重製於個人筆電中,旨在作為大陸工作之參考資料,不言可喻,是其不僅違反告訴人公司對於應受保護資訊之規定(離職後應交還或刪除或銷毀),同時亦彰顯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意圖。
㈥綜上,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背信等犯行,事證
明確,堪以認定。公訴人另請求併辦部份(108年度偵字第1539號),因與本案起訴部份係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自應合併審理,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就附表一所示營業資料被告以列印之方式重製告訴人公司所
有之營業秘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之加重妨害營業秘密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其上開多次三類犯行,各個同類犯行,被告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意圖及犯意,客觀上均係在同一地點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並持續以相同手段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尚難將之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先各論一個加重妨害營業秘密罪,侵害著作權罪及刑法背信罪,又該三罪係以一行為為之,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妨害營業秘密罪處斷。
㈡就附表二電子檔案,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罪。
其於105年11月18日及105年12月15日,二次一次性存檔行為重製多項電磁記錄,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意圖及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並持續以相同手段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尚難將之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論以一個加重妨害營業秘密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個加重妨害營業秘密罪,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張慧銘明知前揭營業資料俱屬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若為競爭對手所用,不僅對告訴人公司產品在全球晶圓市場之競爭力帶來不利影響亦將衝擊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命脈,竟仍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取得,所生損害,不可謂不巨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飾詞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電腦為被告張慧銘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
㈡被告張慧銘能為大陸地區合肥智聚公司所錄用,是否係以人
公司任職多年,最高職務為工務處經理,本就累積相當之建廠知識及經驗而為半導體業之專業人士,合肥智聚公司惜才予以任用,合於情理,是其從合肥智聚公司賺取之薪資,難認為犯罪所得,故不予沒收。
貳、無罪部份
一、公訴意旨另認起訴書附表五慧之2資料,即在被告住處查扣之紙本資料屬告訴人公司專屬之營業秘密並有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被告竟於離職後不依約定銷毀或交還公司而隱匿於其住處,同犯有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妨害營業秘密罪嫌,無非以被告張慧銘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刑事告訴狀、補充理由狀、曾培瑛、 王昆勇卞珮芬 、邱朝棟、 陳志能 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告訴人資訊安全管理程序、員工手冊、部網路首頁頁面及資訊安全管理網站業面、文件程序管制書、部門資訊安全分級資料、告訴人所訂智慧型手機申請使用相關規定及管制品入申請單、電腦設備列管/登記作業指導書影本、電腦資源使用管理辦法影本、告訴人資安教育訓練資料、被告簽署之聘僱承諾書、被告受有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資料、被告簽署之員工離職面談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其論斷依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論知(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再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各款妨害營業秘密罪罪名之成立,以行為人所侵害之客體為他人之營業秘密,始足當之。茲查:起訴書附表五慧之2資料,業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108年7月19日審理時,當庭表示不主張具有營業秘密價值(見本院智訴2號卷四第189頁),是被告就此被訴涉嫌隱匿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部分及以妨害營業秘密罪成立為前提之刑法背信罪,均不能證明,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儲存於被告張慧銘扣案電腦內(起訴書附表六項次5之電腦)之電磁紀錄,即告訴人陳報狀附表15編號3、4、5、7、11、12之電磁紀錄,係告訴人公司專有之營業秘密,被告竟擅自重製於其電腦中,同涉有妨害營業秘密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無非以被告張慧銘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刑事告訴狀、補充理由狀、曾培瑛、王昆勇、卞珮芬、邱朝棟、陳志能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告訴人資訊安全管理程序、員工手冊、內部網路首頁頁面及資訊安全管理網站業面、文件程序管制書、部門資訊安全分級資料、告訴人所訂智慧型手機申請使用相關規定及管制品入申請單、電腦設備列管/登記作業指導書影本、電腦資源使用管理辦法影本、告訴人資安教育訓練資料、被告簽署之聘僱承諾書、被告受有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資料、被告簽署之員工離職面談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其論斷依據。惟查:
㈠附表三項次⑴(原編號11),其內容架構或者一些重點的項
次皆非從告訴人公司這邊拿過去的,跟華亞科公司、美光公司無關,業據證人邱朝棟於108年12月20日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四第375、376頁)故非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㈡附表三
項次⑵(原編號3)為採購文件製作前之系統規劃書,屬於化學品供應系統,項次⑶(原編號4)為公用流體中大宗氣體採購前的規劃書,對於氮氣、壓縮空氣、氧氣、氬氣、氫氣、氦氣、真空、呼吸空氣等的規劃量及使用的基礎設備的規劃書,項次⑷(原編號5)為告訴人公司公用流體中各項特殊氣體的供應系統,包括他們的品質及供應量,項次⑸(原編號7)係告訴人公司採購大宗氣體類別的採購規範,項次⑹(原編號12)為告訴人公司整個化學品系統的所有單元、設備的數量、及建議的廠商品牌,內容含有三座廠的所有資料,包括桶槽、流量、壓力、各供應子設備的數量、品牌,鉅細靡遺地記載告訴人公司所有的化學品種類及個化學品設備的數量及實際供應的廠商,均係專屬告訴人之資料,並未對外公開,且均具有經濟價值等情,固據證人邱朝棟於本院審理當庭播放內容經其辨視後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10
8年10月18日及同年11月22日審筆錄),惟此批電磁紀錄,均未標示機密等級,亦為證人邱朝棟於同次審理時證述明確於卷,而告訴人公司資訊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程序第5.4.
2條規定:「A.DCC文件管制中心:應受保護資訊有進行管制之必要者,由DCC負責管理。應受保護之資訊是否有進行管制之必要,由資訊產出及取得之人員於進行資訊分類及標示後,依DCC訂頒之規定,向DCC提出申請後,由DCC判定之」(見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狀十,本院卷八第47頁),文件若無標示而實質上為機密文件時,告訴代理人復狀陳透過縝密的規範制定以及對員工之教育訓練與宣導,讓員工知悉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之分類標準,員工應就所職掌之文件進行分類並遵行相關保護措施等語,則依上揭規定及告訴代理人所述之方式操作,產出者或最初取得者以外之員工欲利用未標示機密等級之資訊時,須先行判斷,未標示之原因,究係產出或取得者自始即認為不屬於應受保護之資訊或係漏未標示,或係未提出申請又或提出申請卻為DCC判定不屬於應受保護資訊而將標示移除,經判斷為產出或取得者漏未標示並非標示被移除後,再依據所受之訓綀及知識判定資訊之屬性,如此各自解讀,則人言人殊,莫衷一是,在DCC判定前,難謂熟是熟非。又告訴人公司對漏未標示機密等級之營業秘密,並無事後稽核之制度,亦為證人邱朝棟於109年2月21日審理同案被告 張永明 時證述:「就我所知沒有這方面的稽核」,意謂應標示機密等級卻未標示之營業秘密(文件或電磁紀錄)可能會存在甚長時間,而無人修正,則經過時間積累,文件未標示機密等級,後續閱覽者不免會判定此類文件並非公司營業秘密,倘日後發生資訊外洩,豈不本末倒置,出現告訴人公司自身未能完善事後稽核制度,初始未做好分類標示之人均無事,後繼利用者反倒須被究責之不公平現象,職故,此處之細部保護措施,難謂合理,故本院認定沒有標示機密等級之文件或電子資料均應認非營業秘密。退步言之,妨害營業秘密罪為故意犯,行為人主觀須具備犯罪故意,始足成罪,是告訴人員工信賴文件未標示機密等級之表徵,認資訊係產出或取得者自始即判定不屬於應受保護之資訊或業經DCC移除標示,即產生主觀上之認知與客觀上存在之事實不相符之錯誤,學說上稱之為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即不具犯罪故意,而不構成犯罪。本件被告始終皆認其電腦內告訴人公司之營業資訊,非營業秘密,文件上未標示機密等級,正與其本意相符,則承上所述,被告主觀上對於告訴人陳報狀附表15編號3、4、5、7、12之電子文件,不具故意,亦無成立犯罪之餘地。
㈢附表二、三所示電磁紀錄之來源,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
被告取得附表二、三之電磁紀錄時,係緣於業務上所需,並非無故取得,自亦不得以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相繩,惟附表二、三所示電磁紀錄,公訴人認係被告離職後首次擅自重製取得,係一行為觸犯加重妨害營業秘密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而與前揭論科之加重妨害營業秘密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1:
┌─┬──┬───────┬─────┬───────┬───┬──┬──────┐│項│列印│原始文件檔案│文件內容之│密等/著作屬性│祕密來│行為│重製(列印)││次│清單││詳細說明│*於文書資料管│源│態樣│時間│││原編├───────┤│理辦法之管制類││││││號│內容││別│││││││││*於部門資訊安│││││││││全分級管控表││││├─┼──┼───────┼─────┼───────┼───┼──┼──────┤│01│13│FOR_Design_│此為美光所│機密/語文著作│職務上│重製│2016/10/17││││Parameters.pdf│提供之12吋│*資訊安全管理│知悉或││02:54:02PM│││├───────┤晶圓廠氣體│程序5.2.2規定│持有││││││keyFacility│管路設置規│*IDD部門資訊安│││││││system│格。│全分級管控表│││││││quality│││││││││specification│││││││││(關鍵設施系統│││││││││品質規格)││││││├─┼──┼───────┼─────┼───────┼───┼──┼──────┤│02│14│He_N2FOR│此為美光所│機密/語文著作│職務上│重製│2016/10/17││││Standard.pdf│提供之12吋│*資訊安全管理│知悉或││02:55:11PM│││├───────┤晶圓廠1.2%│程序5.2.2規定│持有││││││keyFacility│氦氣管線設│*IDD部門資訊安│││││││system│置規格。│全分級管控表│││││││quality│││││││││specification│││││││││(關鍵設施系統│││││││││品質規格)││││││├─┼──┼───────┼─────┼───────┼───┼──┼──────┤│03│15│N2FOR│此為美光所│機密/語文著作│職務上│重製│2016/10/17││││Standard.pdf│提供之12吋│*資訊安全管理│知悉或││02:55:42PM│││├───────┤晶圓廠氮氣│程序5.2.2規定│持有││││││keyFacility│管線設施及│(下同)│││││││system│設備規格。│*IDD部門資訊安│││││││quality││全分級管控表│││││││specification│││││││││(關鍵設施系統│││││││││品質規格)││││││├─┼──┼───────┼─────┼───────┼───┼──┼──────┤│04│16│SpecialtyGas│此為美光所│機密/語文著作│職務上│重製│2016/10/17││││distribution│提供之12吋│*資訊安全管理│知悉或││02:57:17PM││││FOR_Standards.│晶圓廠大宗│程序5.2.2規定│持有││││││pdf│氣體類(如│(下同)││││││├───────┤氣、氫氣等│*IDD部門資訊安│││││││keyFacility│)管線設施│全分級管控表│││││││system│設備規格。││││││││quality│││││││││specification│││││││││(關鍵設施系統│││││││││品質規格)││││││├─┼──┼───────┼─────┼───────┼───┼──┼──────┤│05│17│UHPStainless│此為美光所│機密/語文著作│職務上│重製│2016/10/17││││SteelFOR│提供之12吋│*資訊安全管理│知悉或││02:57:29PM││││Standard.pdf│晶圓廠高潔│程序5.2.2規定│持有│││││├───────┤淨氣體不鏽│(下同)│││││││keyFacility│鋼管線設施│*IDD部門資訊安│││││││system│及設備規格│全分級管控表│││││││quality│。││││││││specification│││││││││(關鍵設施系統│││││││││品質規格)││││││└─┴──┴───────┴─────┴───────┴───┴──┴──────┘附表2:
┌─┬──┬─────────┬────────┬─────┬─────┬────┐│項│檔案│原始文件檔案│密等*│祕密來源及│重製時間│備註││次│編號├─────────┤文書資料管理│行為態樣││││││內容│辦法之管制類別││││││││││││├─┼──┼─────────┼────────┼─────┼─────┼────┤│01│75│GasdetectorRFQ-6│機密*資訊安全管│離職後重製│2016/11/18│原告訴人││││.doc│理程序5.2.2規定││10:31│附表15編│││├─────────┤│││號06││││關於告訴人公司特殊││││││││氣體的採購規範。│││││├─┼──┼─────────┼────────┼─────┼─────┼────┤│02│52│SGS(G2)-10.doc│機密*資訊安全管│離職後重製│2016/11/18│原告訴人│││├─────────┤理程序5.2.2規定││10:31│附表15編││││關於告訴人公司所有││││號08││││氣體管路包括大宗氣││││││││體或者特殊氣體、毒││││││││氣的採購規範。│││││├─┼──┼─────────┼────────┼─────┼─────┼────┤│03│79│HousevacuumG08│機密*資訊安全管│離職後重製│2016/12/15│原告訴人││││-2.doc│理程序5.2.2規定││09:30│附表15編│││├─────────┤│││號09││││關於告訴人公司無塵││││││││室內環境環境除塵系││││││││統的採購規範。│││││├─┼──┼─────────┼────────┼─────┼─────┼────┤│04│72│QuotationForm-5│機密*資訊安全管│離職後重製│2016/12/15│原告訴人││││.doc│理程序5.2.2規定││09:30│附表15編│││├─────────┤│││號10││││係告訴人公司採購化││││││││學品系統的報價單,││││││││當中所含之資訊,是││││││││由告訴人公司提供採││││││││購的原件、設備的數││││││││量,廠商依據告訴人││││││││公司之要求提供報價││││││││。│││││└─┴──┴─────────┴────────┴─────┴─────┴────┘附表3:
┌─┬──┬─────────┬────────┬─────┬─────┬────┐│項│檔案│原始文件檔案│機密等級│祕密來源及│重製時間│備註││次│編號├─────────┤│行為態樣││││││內容│││││├─┼──┼─────────┼────────┼─────┼─────┼────┤│01│65│FMCS系統儀控規範V2│非告訴人公司之資│離職後重製││原告訴人││││.doc│料│││附表15編│││├─────────┤│││號11││││證人表示與告訴人公││││││││司無關。│││││├─┼──┼─────────┼────────┼─────┼─────┼────┤│02│47│Chemicalproposal│未標示│離職後重製│2016/11/18│原告訴人││││.doc│││10:31│附表15編│││├─────────┤│││號03││││係採購文件製作前之││││││││系統規劃書,屬於化││││││││學品供應系統。│││││├─┼──┼─────────┼────────┼─────┼─────┼────┤│03│80│N2-2proposal.doc│未標示│離職後重製│2016/12/15│原告訴人│││├─────────┤││09:30│附表15編││││為公用流體中大宗氣││││號04││││體採購前的規劃書,││││││││係對於氮氣、壓縮空││││││││氣、氧氣、氬氣、氫││││││││氣、氦氣、真空、呼││││││││吸空氣等的規劃量及││││││││使用的基礎設備的規││││││││劃書。│││││├─┼──┼─────────┼────────┼─────┼─────┼────┤│04│54│specialgas│未標示│離職後重製│2016/11/18│原告訴人││││proposalform.doc│││10:31│附表15編│││├─────────┤│││號05││││關於告訴人公司公用││││││││流體中各項特殊氣體││││││││的供應系統,包括他││││││││們的品質及供應量。│││││├─┼──┼─────────┼────────┼─────┼─────┼────┤│05│2│N2plant(G4)05.doc│未標示│職務上重製│2016/10/24│原告訴人│││├─────────┤││13:18│附表15編││││關於告訴人公司採購││││號07││││大宗氣體類別的採購││││││││規範,包括氮氣、壓││││││││縮空氣、氦氣、製程││││││││真空等氣體。│││││├─┼──┼─────────┼────────┼─────┼─────┼────┤│06│71│Chemical│未標示│離職後重製│2016/11/18│原告訴人││││consumption.xls│││10:31│附表15編│││├─────────┤│││號12││││關於告訴人公司整個││││││││化學品系統的所有單││││││││元、設備的數量、及││││││││建議的廠商品牌,內││││││││容含有三座廠的所有││││││││資料,包括桶槽、流││││││││量、壓力、各供應子││││││││設備的數量、品牌,││││││││當中鉅細靡遺地記載││││││││告訴人公司所有的化││││││││學品種類及各化學品││││││││設備的數量及實際供││││││││應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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