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48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嘉祈 婦產科小兒科聯合診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嘉祈婦產科小兒科聯合診所應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068號裁定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按月將相對人 陳秋米 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分之1給付聲請人。惟查,本件經調取聲請人所指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068號執行卷宗,查知本院僅核發民國110年9月23日雲院惠110司執辛字第31068號執行命令,其性質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之「扣押命令」,僅在禁止執行債務人收取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執行債務人清償,執行債權人並不因扣押命令而取得該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則執行債權人即聲請人自不得以自己名義對第三人即相對人林嘉祈婦產科小兒科聯合診所請求上述給付。況相對人林嘉祈婦產科小兒科聯合診所已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聲請人本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循求救濟,方符法治,其逕行聲請調解,該法律關係包含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