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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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20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明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1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7元外,尚應補繳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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