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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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23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徐建斌

被告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七、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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