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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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兼法定
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七、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