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3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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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3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7日下午3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確實積欠如訴狀所示之金額,對於
原告之請求無意見,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