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游凱鈞 被告 黃信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