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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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加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加勳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更正之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7行「徒手毆打 張家豪 ,致張家豪受有
頸部挫傷、胸壁挫傷、右肘右肩挫傷、右耳挫傷等傷害」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徒手用力拉扯張家豪之身體並扭按其肩頸、頭部等,致張家豪受有頸部挫傷、胸壁挫傷、右肘右肩挫傷、右耳挫傷、『右膝擦傷』等傷害」。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偵卷
第1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 謝為煬 於112年8月9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偵卷第4頁)」、「被告陳加勳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34、39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加勳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不滿告訴人張
家豪,竟貿然對告訴人施加暴行,為上開傷害犯行,造成告訴人受傷,法治觀念顯有偏差,實值非難,兼衡被告最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擔任白牌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貧窮(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5915號被告陳加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加勳不滿女友 林子瑜 於吵架後失去聯繫,遂自民國112年8月1日9時31分許起,不斷致電林子瑜任職、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琺何汽車旅館,因不滿林子瑜、張家豪均要求陳加勳不要再撥打電話,陳加勳隨即搭車前往上址,於同日10時許抵達上址後,旋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張家豪,致張家豪受有頸部挫傷、胸壁挫傷、右肘右肩挫傷、右耳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家豪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陳加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㈡告訴人張家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㈢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胸壁挫傷、右肘右肩挫傷、右耳挫傷等傷害之事實。㈣店家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錄影光碟1片、對話錄影譯文、告訴人報案資料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加勳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陳加勳於上開電話中對告訴人張家豪恫稱:「不然你等一下就試試看」、「你看我等等會不會過去抓人,你把我當成誰,等一下過去你就很難看,你最好先叫警察過去等,不然他會死得很難看,不然就試看看。」等語,令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該罪為危險犯,倘已發生具體危險,即有實害結果發生,應逕論以實害犯罪即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4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既已實行傷害之行為,該行為之前後過程中,縱有恐嚇之言詞、行為,亦屬傷害行為之助勢行為,基於實害犯吸收危險犯之原則,即不得將其恐嚇之危險行為獨立評價,再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之罪。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開提起公訴之傷害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檢察官陳興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