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告 解源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余慶地
余桂枝
余金樹
余清銓 解源財
解元福 余木銓
解憲良
余文堂
余文賓
余鄭素貞
黃錦蘭 余森炎 余寶城 李余春琴
余春鸞 余瑞真 余寶玉 余宛宸
余寶妹
黃進煥 楊黃敏嬌
黃敏英 黃敏招
黃春滿
黃淑珠
許清發 許清明 許玉蘭 郭登爐 郭進發
郭進斌 郭進宗 郭昇茂 郭素蓮
郭賢銖
郭玉佩
許政忠 許淑娟 許政雄 許霄池 許美鈴 許美惠 吳梅蘭
林貴淑
許嘉宏
許依君 許榕君
高慈良
許雅萍 許雁婷 許湘琦
余木火
余金龍
鍾正賢 鍾佩玲
鍾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2,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追加 鍾佩芳 為被告,惟鍾佩芳於112年11月25日即已死亡,請提出鍾佩芳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許政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後龍鎮龍坑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159地號土地7,333.231,100元1/32252,080元合計25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