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44號聲請人 簡連發 相對人 簡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簡浩宇之年籍資料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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