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分配及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廖國智
賴秀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江琬瑜 被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被告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複代理人 洪曉菁 律師
李效文 律師
參加人 陳淑紅 訴訟代理人 廖謙樺
吳中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及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書狀 陳明 就備位聲明部分原告廖國智、賴秀惠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暨計算式)各為何?(並請將書狀繕本逕寄對造)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