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告 駱樂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 邱溫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