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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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韋特明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仙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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