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 黃朝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兆麟 、 林朝卿 、 林益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