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 黃朝英 被上訴人 林兆麟
林朝卿 林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